| 等別 |
應考資格 |
| 二等 |
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 三等 |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四等 |
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 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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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除二等考試採筆試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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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方式
(一)筆試成績之計算:
1.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
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體能測驗:
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1.男性應考人:仰臥起坐一分鐘三十八次以上、引體向上二次以上、跑走一千六百公尺四百九十四秒以內。
2.女性應考人:仰臥起坐一分鐘三十次以上、屈臂懸垂十秒以上、跑走八 百公尺二百八十秒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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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檢查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一五八.○公 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
2.體格指標:男性不及十八.○或超過二十八.○;女性不及十七.○或超過二十六.○。其計算方法為體重( 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者。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者。
5.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6.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者。
7.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10.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 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2.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13.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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