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試資格及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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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試資格: |
| ‧年齡資格:25歲以下、不限男女及科系。 |
‧應試資格: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或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各類高級職業學校附設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進修學
校畢業者。 |
‧體格檢查標準:
(1)身高:男生165cm、女生160cm以上(赤足);原住民-男生163cm、女生158cm以上(赤足)
(2)身體質量指數(BMI):男生質量指數未達18或超過28,女生質量指數未達17或超過26,為不合格。 |
2.成績計算: |
| 甲組(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 |
乙組(行政警察科) |
成績
計算 |
※國文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一五○分為滿分
※物理、化學兩科各加百分之二十五計分,各以一二五分為滿分
※其餘各科以一百分為滿分 |
※國文、英文各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一五○分為滿分
※其餘各科以一百分為滿分 |
及格
標準 |
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六十分以上者,或物理、化學分數加權計分後未達低標準者,均不予錄取。(低標準係:依該科分數高低,後百分之五十者之平均分數計算,但零分者不計) |
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六十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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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試項目及成成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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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能測驗合格標準:
兩手手指健全,能伸曲握自如。
兩手手臂健全,能伸曲自如,伸臂繞環正常。
兩腿健全,立正姿勢兩膝能靠攏併齊蹲下起立正常。
兩腳腳趾健全,腳掌正常原地起跳自如。
全身各部無紋身或刺青者。
二、負重:男生負重40公斤連續行走20公尺,女生負重30公斤連續行走20公尺。
三、立定跳遠:男生須跳190公分,女生須跳130公分。
四、伏地挺身:男生一分鐘內至少須作15下。仰臥起坐:女生一分鐘內至少作9下。 |
口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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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儀容欠端正者(包括痳面、有缺陷或頸部以上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胎記超過二公分以上者)。
二、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專業觀念偏差者。
三、口吃或口齒不清者。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工作者。 |
體格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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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
| 項 目 |
標 準 說 明 |
| 身高 |
男性未達165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163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158公分(赤足)。 |
| 身體質量指數(BMI) |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0或超過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0或超過26.0。※身體質量指數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
| 視力 |
各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0.2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 |
| 血壓 |
收縮壓超過150毫米水銀柱或未達100毫米水銀柱。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或未達60毫米水銀柱者。 |
| 辨色力 |
色盲、色弱或辨色力異常者。 |
| 聽力 |
耳聾或重聽者。 |
| 心 血 管 |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 |
| 肺部及胸部 X光檢查 |
胸部X光檢查異常,肺結核經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 梅毒、愛滋病血清檢查 |
缺梅毒、愛滋病血清檢查者。 |
肝功能檢查
(GOT、GPT) |
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兩倍以上者。※肝功能檢查(GOT、GPT)報告,須請醫院註記正常範圍。 |
| 其他 |
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患有精神疾病者。
患有法定傳染病,因公共防治需求,需隔離治療者。 |
| 備註 |
1.胸部X光、梅毒血清、愛滋病血淸及B型肝炎,檢查時間約需10至14個工作 天。請初試合格考生接獲複試通知後,儘早至指定醫院接受體格檢查。
2.凡初試合格考生,未依規定至本校指定之醫院檢查、檢查項目未完成、缺醫師 章、缺檢查日期及缺檢查結果者,均以不合格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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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試當天未繳驗本校「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複試。若因故未受檢或檢查項目不完全者
,視同不合格。複試當天本校體檢組工作人員對考生身高、體重有質疑時,以複試當日現場重測為準。 |
身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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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初試錄 取人員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2)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
職處分。
(3)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4)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95.07.01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5)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6)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
學籍。
(7)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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