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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工作依業務區分

警察特考一般警察

警察特考試地點與分發規定

1.考試地點:
除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外,其餘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高雄、花蓮、
臺東7考區同時舉行。

2.錄取分發區:
(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2)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
    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
   ( 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於中華民
    國一百年以後實施補訓或重新訓練時,仍依保訓會核定之九十九年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訓
    練。

警察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行政警察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三等:警察職務協助工作與執行院頒之督導事項、勤務制度之規劃及改進事項等。
四等: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值班、家戶訪查事項、交通事故處理事項等。
消防警察人員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災害防救、組織並訓練義消、消防安檢(建築物)、建立消防體系等。
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 三等: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四等: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及警察電訊所。
針對警察通訊專業技術業務,有效提升打擊犯罪效能。
外事警察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外事警官隊、各縣市外事組)。

刑事警察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預防犯罪及偵察犯罪(刑事警察局、各縣市刑警隊、刑事組)。
公共安全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國內安全工作為主,諸如情報蒐集處理、肅奸防諜、安全維護及內勤業務等。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研究犯罪之原因與因素、規劃防治及降低其策略、犯罪矯正。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交通秩序的整理改善以及交通事故的預防、處理與鑑定等交通安全工作。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偵查網路罪犯,打擊網路犯罪問題,即通稱之網路警察。
刑事鑑識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刑事案件之鑑定服務及鑑識科技運用,以利全國各治安單位之刑案偵破。
國境警察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管理出入國境業務(如機場證照查驗)
水上警察人員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警衛領海(目前已成立海巡署、負責領海、沿岸安全維護、各港口安檢工作、海上走私、偷渡等刑案查緝工作)。
警察法制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家戶訪查、外事處理等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事項。

一般警察試地點與分發規定         

1.考試地點:
第一試除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外,其餘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高雄、
花蓮、臺東7考區同時舉行。第二試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

2.錄取分發區:
(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2)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
    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一般警察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行政警察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值班、家戶訪查事項、交通事故處理事項等。
消防警察人員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災害防救、組織並訓練義消、消防安檢(建築物)、建立消防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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