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階級制度係採官職分立,區分方式如下:
(一)官等區分:警監、警正、警佐(高至低)。
1.警監: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務(三線一星),由
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2.警正: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後遴任。
3.警佐: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及格後遴任。
(二)職務區分: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區分,同階中有不同職稱區分(低至高)。
1.一線三星:警員、隊員(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2.一線四星:巡佐、警務佐、小隊長。
3.二線一星:巡官、分隊長(以上職務須經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
4.二線二星:課員、股長、督察員、組員、組長、隊長(分局)、分局員(北、高兩市)、警務員等
。
5.二線三星:警務正(警政署)、局員、課長、組長(北、高兩市)、祕書、副隊長、副大隊長、副
分局長等。
6.二線四星:督察長、主任祕書、分局長、隊長、大隊長等。
7.三線一星:副局長、督察、分局長(北、高兩市)、隊長(北、高兩市)、科長(警政署)、主任
等。
8.三線二星:局長、組長(警政署)、駐區督察(警政署)、總隊長等。
9.三線三星:副署長(警政署)、局長、警察專科學校校長等。
10.三線四星:署長(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警察人員升遷制度
1.一線三星警(隊)員,依平時工作表現之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再依缺額晉升一線四星職務
,另亦可經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直接晉升派任二線一星職務。
2.一線四星職務,除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晉升二線一星職務外,
如無特殊重大功績(達破格升級要件)便無法再晉升。
3.二線一星至三線一星職務依平時工作表現的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或通過警察內部相關職
務考試,逐一晉升派任。
4.三線一星至晉升三線四星(警監),由內政部依職務派任晉升。 |